温岭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

某某与温岭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081民初583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温岭市箬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温岭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中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岭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