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

某某与温岭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鄞江商初字第265-2号 原告:***,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温岭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岭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诉讼费104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