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1443号
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城工农兵大道4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162272535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吉安市五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商住楼B栋6-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754233142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泰和县。
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五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计292元,由江西泰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