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香民二初字第293号
原告:广州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珠海市灯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正力通用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饶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