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6151号
原告: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注册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顺中街14号1层,办事机构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2号“中国西部黄金珠宝中心”1栋7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威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华威路117号1号厂房第一层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珠海威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华威路117号1号厂房第四层A区。
法定代表人:许盛,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威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威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威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威瀚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珠海威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威瀚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威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威瀚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