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8076号
原告: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顺中街14号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珠海威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华威路117号1号厂房第一层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珠海威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华威路117号1号厂房第四层A区。
法定代表人:许盛。
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威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威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经先行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威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威瀚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成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威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威瀚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