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203民初165号
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付峻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关市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园前东路**号鸿兴大厦*楼**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1.18元,减半收取1625.59元,由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