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佛山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执439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29号602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0461255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所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高明大道西6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1QGFN62。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8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66373.74元及利息(其中以1666373.7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7.2%为限;其中以1666373.7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10.8%为限);执行费20103元,由被执行人佛山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在(2023)粤0608执2591号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多套房产。本院将以该案为主案执行被执行人佛山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及进行分配。为了统筹执行,避免重复采取措施,其余案件均并入该案合并执行。并案后,本案做终结执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608执43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