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执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29号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0461255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国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中路666号君御海城一期商铺二楼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304285893K。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国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8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264156.62元,该款扣除本案执行费6021元,余款258135.62元已依法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号楼的不动产权,经查明,该建筑物为自建房,土地性质为教育用地,尚未完工,建筑面积为10256.73平方米,因本案尚余的债务金额较少,强行处置该建筑物不符合比例原则,故暂时不适宜处理,仅作查封处置,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1月17日止,如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需延长查封期限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查封效力自查封期限届满时自动解除。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经查询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及全国财产查控网,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共执行到位258135.62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