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281财保5号
申请人: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29号602房。
法定代表人:钟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乐昌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佗城下路33号灏景蓝湾3幢首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向韶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24年1月17日,韶关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为:冻结被申请人乐昌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2005********的存款、在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002********的存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乐昌支行账号6444********的存款,保全限额为460000元。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诉讼保全担保函(编号:【2023】合润诉保字第【09735】号,担保限额460000元)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2024年1月18日,申请人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了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乐昌市天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2005********的存款、在乐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002********的存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乐昌支行账号6444********的存款,保全限额为460000元。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申请人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