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满庭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2民初12558号
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29号602房。
法定代表人:钟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满庭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知识城)亿创街1号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人防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满庭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庭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南人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满庭芳公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合同签订情况:2018年1月2日,满庭芳公司(发包方、甲方)与中南人防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城项目F地块地下室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mtf852/hyXXX,约定1.1工程名称:广州绿地城项目F地块地下室人防防护设备工程,1.2工程地点:广州市,1.3承包范围:广州绿地城项目F地块地下室人防防护设备工程人防门及所有设备的预埋、制作、运输、安装和验收等。本工程暂定1.5本合同采用图纸总价包干方式,合同价款为:含增值税总价7132821.18元,其中,增值税6425965.02元,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价款内已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绘述的工作时不能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之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可否在签订合同时预料到。1.6结算方法:结算价=合同价款十签证、变更费用+往来款项(奖罚款等)。第五条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结算及税费承担的约定,5.1本合同生效后,按下列方式约定支付工程款给乙方:5.1.1本工程无预付款;5.1.2工程量完成30%,支付合同金额的15%;5.1.3工程量完成70%,支付至合同金额的40%;5.1.4人防所有设备全部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5.1.5经人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5.1.6办理竣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5.1.7余款5%作为质保金,两年保修期期满后14日内业主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给乙方等。
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中南人防公司提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9年7月19日出具的《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载明项目名称中新广州知识城绿地E创谷项目三期(ZSCN-A6地块),备案意见同意竣工验收备案。
三、工程结算情况:2022年3月30日,双方签订《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明确结算价款6989553.48元,同时约定除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发生保证金扣款外,从本结算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互不向对方提出增减工程费用要求。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协议前,对于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如甲方存在逾期支付的,乙方免除甲方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在签订本协议后,对于甲方未支付的款项(质保金除外),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的请款资料及发票后60天内予以支付,如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条款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的约定为准。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庭审中,中南人防公司称案涉工程已验收备案,现主张款项不包含保修金,为结算款,保修期已过。
五、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28853.0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工程款的违约金(从2022年12月23日起算,以1028853.04元为本金计付,按万分之五每日进行计算,计至付清为止。暂计至2023年6月10日,违约金为87452.51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当庭明确违约金依据:详见证据《结算协议书》第3条约定,认为万分之一过低故主张万分之五,起算时间详见证据3协议书第3条约定,甲方收到乙方请款资料及发票后60天内支付,发票提交时间2022年10月24日,所以从2022年10月25日第60天就是2022年12月23日开始起算。
六、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满庭芳公司于庭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对原告诉请欠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无异议,但对于原告诉请2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有异议。根据约定,计算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应为未付款的万分之一,原告诉请按照万分之五进行计算违约金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合,无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中南人防公司与满庭芳公司签订的《广东事业部广州绿地城项目F地块地下室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未付款项问题。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根据双方已确认的《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明确结算价款6989553.48元。现中南人防公司诉请满庭芳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1028853.04元,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满庭芳公司亦提交答辩状称对该未付工程金额无异议。故本院对中南人防公司的主张予以采纳,满庭芳公司应向中南人防公司支付未付工程款1028853.04元。
关于违约金。双方明确约定“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收到乙方的请款资料及发票后60天内予以支付,如甲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关于起算时间,中南人防公司根据约定计算主张为2022年12月23日,满庭芳公司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违约金标准,中南人防公司主张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无依据,依照约定,本院支持满庭芳公司应以1028853.04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中南人防公司支付自2022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满庭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计1028853.04元及违约金(以1028853.04元为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一为标准,自2022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23.5元,由原告广东中南人防防护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5.5元,被告广州市满庭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58元。负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