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耀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耀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491民初1134号
原告:珠海市耀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毛山里南六巷21、23号。
法定代表人:陈耀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梅,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婷,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滨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明,经理。
原告珠海市耀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珠海市耀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主张被告中交一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本金298553元,尚有逾期付款利息37397.98元未支付,故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37397.98元。原告珠海市耀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耀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耀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珠海市耀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170元,应退还减少诉讼的费用2803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67元,由原告珠海市耀群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艳红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韵
书 记 员 罗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