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鸿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鸿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5518号
原告:中山市鸿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白石环工业区富民三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8Y。
法定代表人:李岸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艾玲,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怡,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商业文化中心区天利中央商务广场(二期)C-3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28。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原告中山市鸿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鸿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鸿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鸿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4.54元,减半收取为2867.27元,诉讼保全费1998元,合计4865.27元(原告中山市鸿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7732.54元),由原告中山市鸿基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泳诗
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
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婉霞
黄怡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