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执1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9年7月27日出生,住济宁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1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执行人: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727578778K,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灵山大街以南迎春路以***家园A座8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28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