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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镇新城海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4444号 原告: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灵山大街以南,***以***家园A座8层801.802.803.8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来福,泰安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镇新城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镇新城海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镇新城海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5元减半收取19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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