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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02民初4423号
原告:**,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甲重,******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春西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坤,***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安市正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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