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402民初11796号
原告: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金图大厦附*楼。
法定代表人:钟健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志鹏,系原告员工。
被告:珠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吉大水湾路***号**栋A。
法定代表人:李凡。
原告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月11日以被告已支付电梯维修费及利息324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电梯维修费及利息324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美均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美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