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4民初2580号
原告: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粤海西路46号4-06及粤海西路44号金图大厦1207、1208。
法定代表人:钟健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纯芳,女,公司职员。
被告:珠海市洲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平沙镇美平二街39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博东,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洲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元,由原告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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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许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伟
书记员赵友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