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0970号
原告: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粤海西路46号4-06及粤海西路44号金图大厦1207、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4973449。
法定代表人:钟健龙,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纯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新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前山明珠南路1389号一层车间及展厅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6451530A。
法定代表人:汤振逵。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新美百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雯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