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益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民初481号
原告: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9。
法定代表人:钟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纯芳,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益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综合楼主楼三层30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0B。
法定代表人:张某1。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