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25662号
原告: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粤海西路**4-06及粤海西路**金图大厦1207、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4973449。
法定代表人:钟健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霞,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市祥鑫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99728555E。
法定代表人:陈加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祥鑫商贸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6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东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林 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陈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