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德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29211号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湛江德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40号二门804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德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