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新奥泛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诉前调确13号
申请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申请人:廊坊新奥泛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奥科技园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新奥泛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新奥泛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12月27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人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廊坊新奥泛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双方一致确认:廊坊新奥泛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应归还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金额为142448.9元。廊坊新奥泛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42448.9元货款;
二、如廊坊新奥泛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如期履行上述协议第一项义务,则廊坊新奥泛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因本次买卖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
三、如廊坊新奥泛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上述协议第一项义务,则应向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加付逾期利息(以上述协议第一项未还金额为基数,从2023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立刻就依据本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所得司法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新奥泛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人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