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28984号之二
原告:西原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五星路676弄30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CHOHID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原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西原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原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原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10元,由原告西原环保(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