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5101号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大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庄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街1号1幢3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被告联通云数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