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4510号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神山大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楼9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35.24元,由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