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1民初14185号之二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宝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龙腾路5号锦江花园B4别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宝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宝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7.1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751.5元,由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