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民终260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4号901自编938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神山大岭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明月***大厦707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4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上诉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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