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5民初1150号
原告: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齐长。
被告:***,女,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原告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八级伤残的各项工伤待遇金额共计:285756.93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806.9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113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7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79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住院护理费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经原告公司向发包方负责人冯福源和承揽该工地的负责人何仁冲了解,被告是由泥水代班尹珠文带领包括被告两公婆在内几个人到广东台立智能装备厂房一工地做泥水小工的,何仁冲给他们的工价为21元/平方米,小工与大工之间的劳务费是分成小工:200元/天;大工:350元/天。上、下班时间由自己安排,发包方只负责质量和现场管理,承揽人及其做工按要求完成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则由承揽人支付劳务费。在2021年5月2日被告两公婆进入该工地做工,5月份实际做工24.5天,发放现金为4900元;6月份做工6天发放现金为1200元。在6月7日下午两点多钟在开吊机时被告自己把手伸进拉绳导致受伤,伤后由何仁冲送去医院治疗,并支付其所有的医药费。因被告不是原告公司的员工,不应对其受伤承担责任,退一步讲,假设该事故要原告公司负责任的话,其计算标准应该按被告5月份工作24.5天,实际收入4900元,并依4900元/月的标准来进行计算“三金”和误工费为:147000元,另加住院一天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计130元,以上共计为147130元。而不应该使用9194元/月的标准来进行计算。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恩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的恩劳人仲案字【2022】3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对该裁决书的类型进行了确定,该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曰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告是用人单位,原告仅对仲裁裁决第二项不服,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且本院已经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者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5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日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艳权
书 记 员 吴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