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民终43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本,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日勇,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深远,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恩平市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
法定代表人:冯积暖。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京,广东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青云路。
法定代表人:卢坚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慈,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瑜,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本因与被上诉人恩平市澳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9)粤0785民初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本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期间**本以经济困难为由,提出免交诉讼费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同意**本免交上诉费,同意**本缓交45天,并通知**本自接到编号为20201104639786502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之次日起45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但**本并无如期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本提出上诉后,不依法交纳案件上诉费,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健文
审 判 员 李炎途
审 判 员 梁智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永强
书 记 员 陈月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