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平市奇绩木业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3执保1165-1号
原告:开平市奇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百合镇原北降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4WDDC22D。
法定代表人:周国良。
被告:***,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陈晓宏,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龙湾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700MB2C6317XK。
法定代表人:程文海。
被告:杨上福,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青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350306308。
法定代表人:卢坚荣。
原告开平市奇绩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宏、广东江门中医药职业学院、杨上福、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粤0703民初10370-1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703民初10370-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陈晓宏、杨上福总额为426208.11元的财产。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原告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华理
人民陪审员  李瑞兰
人民陪审员  谭淑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绮卿
书 记 员  杨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