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85民初871号 原告:**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平北路213号***光新城会所二楼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671363515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博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7350306308。 法定代表人:胡齐长。 被告:**,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阳江市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用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盈公司)诉被告**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一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齐长,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富盈公司赔偿***光新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482957元及利息(以48295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482957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富盈公司与被告一建公司签有《*****光新城41栋别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光新城一期别墅(43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新型墙体材料押金由原告富盈公司负责缴纳及退还,被告一建公司应及时提供材料发票,并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到项目现场核查,提供相关的核查资料交由原告富盈公司办理退还手续。否则,原告富盈公司有权从被告的工程款中扣除与应退还的墙体押金等额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富盈公司依约向**市财政局交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两被告迟迟不向原告富盈公司提供材料发票、相关核查资料及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到项目现场核查,导致原告富盈公司至今未能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根据(2019)粤07民终372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一建公司与被告**为挂靠关系,被告**为实际施工人,没有施工资质,《*****光新城41栋别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光新城一期别墅(43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综上,两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富盈公司不能及时退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富盈公司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原告富盈公司为其陈述提供证据如下: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费用报销单、明细单、中国工商银行进帐单、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据。3、民事判决书。 被告一建公司辩称,一、原告富盈公司请求被告赔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没有依据。1、被告并非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取人,没有返还该专项基金的义务。2、向**市财政局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缴交责任主体是原告富盈公司,且合同约定由原告富盈公司负责缴纳及退还,原告富盈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穷尽一切途径向收费部门要求退回而遭到拒绝,且该拒绝原因是由于施工方原因导致无法退回的情况下,并不能证明其实际遭受了该项损失,而有权主张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3、虽然合同约定“乙方应及时提供材料发票,并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到项目现场核查,提供相关的核查资料亦由甲方办理退还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与应退还的墙体押金等额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但被告有以下理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双方的施工合同并无约定工程必须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因此,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退回并不属于施工方的义务范围。其次,由于被告一建公司并非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工作和施工材料并不由被告一建公司负责,被告一建公司无法协助办理退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手续,因此,被告一建公司不能成为赔偿责任主体。再次,原告富盈公司既然知道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予退回的事实,在(2018)粤0785民初l553号[二审案号:(2020)粤07民终3720号]案中为何没有提出抗辩要求在最后未付工程款部分中予以扣减,而导致工程款已全额支付给本案被告**后再提出本案诉求,明显是原告富盈公司放任自身权利,导致涉案损失的产生,且已丧失了按合同上述约定“扣除与应退还的墙体押金等额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的条件,原告富盈公司无权再主张被告一建公司赔偿损失,被告一建公司不应为原告富盈公司放弃自身权利的行为买单。最后,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9月20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已达到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的条件,原告富盈公司一直未向本案被告**或被告一建公司主张过需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时隔六年多之久,使配合办理相关事宜变得无法实现,应视为原告富盈公司单方放弃要求施工方协助的权利,依法免除施工方的相应配合义务,同时,原告富盈公司的该项请求也应认定已超过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还并不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或者是合同的约定义务,且原告富盈公司无法证实其损失已实际产生,且其损失和被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富盈公司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合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依法驳回原告富盈公司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一建公司对其答辩没有提供证据到庭。 被告**辩称,原告富盈公司请求被告**赔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482957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富盈公司承担。被告**与原告富盈公司虽然合同约定,“新型墙体材料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及退还。乙方应及时提供材料发票,并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到项目现场核查,提供相关的核查资料交由甲方办理退还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与应退还的墙体押金等额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原告富盈公司诉称,2011年6月2日向**市财政局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482957元,但并无证据证明缴纳的墙体专项基金是对应被告**承包的工程,因为被告**与原告富盈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时间是在2011年11月8日,比原告富盈公司缴纳墙体专项基金的时间滞后了5个月,即原告富盈公司缴纳墙体专项基金时其工程尚未决定由谁来施工。被告**承包的别墅是41栋,建筑面积是30267.78㎡并非48295.67㎡(详见2011年10月25日被告**的《内包合同书》);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计,要缴纳的押金也仅为10元/㎡×30267.78㎡=302678元,而并非482957元。因此,不论是《施工合同》还是《内包合同书》,都足以证明482957元墙体专项基金与被告无关。更何妨,被告**承包的别墅从2011年11月签订,到2015年9月竣工验收使用,再至2021年12月原告富盈公司提起诉讼,时间已整整过了十年。在此期间,原告富盈公司既没有要求被告**提供过墙体专项基金发票和资料,亦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富盈公司向主管部门申退过墙体专项基金,因此无法证明原告富盈公司专项基金申退不成是因缺乏墙体专项基金发票和资料所导致。2019年9月1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2019]3号发出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缴库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停建之前未进行‘两金’申退的己完成竣工验收或以及停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两金’清算工作,逾期不向原预征机构申请‘两金’退款的,视为放弃‘两金’申退”。原告富盈公司并没有按上述通知要求前往办理墙体专项基金申退手续,即可视为自愿放弃领回墙体基金申退的机会和权利,以至错过了最后的申退期限,导致款项上缴财政国库。根据粤财法[2017]23号宣布己废止的《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于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也即原告富盈公司应在2014年8月主体工程竣工后的9月份前要办理手续领回这笔专项基金。但原告富盈公司在长达八年时间里,并没有去住建部门办理墙体专项基金返退手续,如今造成无法返退责任应完全由原告富盈公司自行承担。事实证明,原告富盈公司是自动放弃墙体专项基金返退的机会和权利,并非被告没有提供发票和相关资料的原因。作为合同相对人,当年原告富盈公司完全有理由和权利向被告**索要发票和资料,如今墙体押金已上缴财政国库才赖于被告,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足以证明原告富盈公司完全忘记了墙体专项基金返退这回事。综上所述,原告富盈公司是自动放弃领回押金的机会和权利,与被告是否提供资料和发票无关,恳请法庭判决驳回原告富盈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辩称提供以下证据:1、**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包合同书。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3号《关于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缴库工作的通知》。3、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关于进一步清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公告》及《清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企业和个人名单》。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1年4月13日,原告富盈公司(甲方)与被告一建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光新城一期别墅(共43栋/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一建公司***平***光新城一期别墅共43栋(A01-A10,A54-A59,B11-B15,B18-B23,D11-D18,F10-F11,F14-F19),总建筑面积为16418.22平方米。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含税固定总承包价为21510000元。2011年11月8日,原告富盈公司(甲方)与被告一建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光新城二期别墅(共41栋/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一建公司***平***光新城二期别墅共41栋(27-32、34-35、48-57、59-72、75-81、33、58),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承包,含税固定总承包价为45122100元。 上述两合同均约定:新型墙体材料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及退还。乙方应及时提供材料发票并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到项目现场核查,提供相关的核查资料交由甲方办理退还手续。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与应退还的墙体押金等额的工程款作为违约金。 原告富盈公司于2011年6月3日向**市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缴纳了面积为48295.67平方米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482957元。现原告富盈公司称,上述费用缴交后,因被告一建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其无法申请退回上述专项基金482957元,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2012年1月5日原告富盈公司(甲方)与被告一建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FY-P-NPHL-120106-3的《*****光新城一期别墅(共43栋/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之补充协议一》,约定双方曾于2011年4月13日就*****光新城一期43栋别墅工程施工事宜签订了编号为FY-P-NPHL-110413-11的《*****光新城一期别墅(共43栋/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现甲方就*****光新城二期别墅工程增加8栋别墅(A23-A30)发包给乙方施工的事宜,达成补充协议……。 原告富盈公司于2015年1月9日与被告**签订了《**阳光新城一、二期别墅工程与被告**结算协议书》(合同编号:FY-P-EPHL-),协议约定:“**富盈公司就**阳光新城一、二期别墅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事实,与**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双方就本项目一、二期别墅建设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工程施工计划等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结算依据及造价。2、含税结算总价:**项目所有**承接工程的含税一次性结算总价为人民币60000000元,其中包括:①已完工工程含税总价②剩余未完工工程含税总价③质量不合格需整改工程含税造价④所有设计变更、签证、增加工程的含税补偿款⑤工期奖励。……二、结算尾款。结算尾款=**承接全部工程一次性结算总价-已支付工程款-质保金-扣款-工期奖=11820801.11元(含税),备注:①6000万结算总价已包含所有已完工工程、未完工工程、质量需整改工程和所有设计变更、签证、增加工程的补偿款和工期奖。②扣款未含别墅清垃圾工人工资和150万元的借款利息,利息另付。三、施工计划及节点。详细施工计划及节点见双方签名确认的附件《**阳光新城别墅及阳江项目18栋别墅计划横道图》。四、支付方式。1、支付节点金额表:……⑤一、二期别墅所有工程工完场清后7个日历天支付(暂定)3820801.11元。别墅清垃圾工人工资26750元和150万借款利息等所有富盈公司需扣款的项目,均在此笔工程款中扣回;以一、二期全部工程完工通过政府和甲方验收合格,工完场清为准。……⑦留质保金2000000元。保修责任及期限、支付办法按双方已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2、甲方付款时,乙方应开具本与本协议业务相关的已完税等额发票给甲方。如甲方未按时付款的,乙方工期顺延。四、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必须以“**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市中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富盈公司以分拆的结算金额签订结算协议。……”。被告**、原告富盈公司分别以签名、***和按捺指印的方式确认协议书的效力。2015年9月25日,涉案工程*****光新城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日期为2015年9月20日。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将涉案工程移交给原告富盈公司。 2017年5月15日富盈公司主张**施工的上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赔偿其经济损失381895.73元,一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7)粤0785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维修费32854.25元及管理费6160.17元给富盈公司,一建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富盈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7日作出(2019)粤07民终3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5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维修费32854.25元给富盈公司,一建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富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富盈公司返还质保金1600000元,本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18)粤0785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富盈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质保金1600000元给**。被告不服上述判决,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粤07民终3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2020年10月13日,**再就余下的40万元质保金问题又向本院起诉请求富盈公司支付,富盈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开具2000000元发票给**富盈公司。本院对本诉及反诉进行合并审理,并判决:富盈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质保金400000元及支付利息;**应于上述400000元质保金给付后十五日内向富盈公司移交税务机关开具2000000元的税务完税发票。 再查明,2019年9月1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2019】3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缴库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为“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根据《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专项基金清算缴库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现做好我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下简称‘两金’)有关清算、缴库等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要积极做好工程项目的‘两金’申退结算工作。对停征之前未进行‘两金’申退的已完成竣工验收或在建以及停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两金’清算工作,逾期不向原预征机构申请‘两金’退款的,视为放弃‘两金’申退。二、2020年12月1日后除因诉讼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再接受‘两金’的退款申请,也不再办理换开结算票据。……”另,《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专项基金清算缴库工作的通知》载明:各级征收机构要积极做好建设工程项目的“两金”清退和结算工作,对停征之前未进行“两金”申退或结算、已完成竣工验收或在建以及停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原征收机构通知建设工程项目单位,持相关资料向原征收机构申请“两金”退款或办理结算。……该通知的附件《广东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款办法》第二点内容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已完成竣工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1、退款凭证(1)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原始票据;(2)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记录(或证明);(3)建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备案验收证明材料。2、退款条件和审核……(3)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退:……⑤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申退的。 2020年11月4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关于进一步清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公告》,内容如下:为全面做到巡视整改工作,进一步清退2016年2月1日后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2017年4月1日后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已生效的(2017)粤07民终706号及(2019)粤07民终3724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一建公司与**为挂靠关系,被告**为实际施工人,被告**没有施工资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光新城一期别墅(共43栋/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光新城二期别墅(共41栋/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虽涉案合同无效,但现被告已完成涉案工程且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富盈公司亦已向被告**支付相应工程款,则被告**亦应把相关的材料发票及核查资料交付给原告富盈公司。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若两被告未提供相关材料发票及核查资料等给原告富盈公司,应否对涉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无法退回向原告富盈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富盈公司主张涉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无法退回系因两被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及时提供材料发票并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到项目现场核查,提供相关的核查资料交由甲方办理退还手续”义务,导致原告富盈公司在向原征收机构办理申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时无法通过审核而无法退回该专项基金。两被告抗辩原告富盈公司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多年来一直没有向其提出要求协助履行上述义务,认为无法退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原因系原告富盈公司无及时办理申退手续错过了申退时间所致,与两被告无关。对此,本院认为,一、原告富盈公司是否曾申请办理过退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原告富盈公司诉称其曾向原征收机构申请办理退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但原征收机构认为其没能提供两被告应向其提供的材料发票及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到项目现场核查的核查资料,所以无法为其退回该专项基金。但原告富盈公司对于其所称的曾办理过申退手续及无法退回专项基金的情况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另,原告富盈公司主张其曾多次向两被告催要涉案工程的材料发票及相关的核查资料均无果,但对此亦无提供相关书面证据予以证明,且两被告亦不予认可。综上,原告富盈公司主张其曾向原征收机构申请办理过退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二、原告富盈公司无法退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原因是否在于两被告。首先,如上所述,原告富盈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曾向原征收机构申请办理退回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其次,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缴库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缴库工作的通知》及附件内容,可认定原征收机构针对涉案专项基金的申请清退办理等有关规定及要求均通知了原告富盈公司,原告富盈公司亦已知道申请办理清退手续需要提交的退款凭证及应在规定时间内(即2020年11月30日前)办理。再者,2015年9月25日,涉案工程*****光新城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行业惯例,工程竣工验收以移交施工资料、交付建筑物等为前提。故,原告富盈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无法成功申请办理退回涉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原因系两被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移相关材料发票及核查资料等所致。 综合以上两点,即使两被告没有向原告富盈公司提供材料发票及核查资料,亦无需承担原告富盈公司无法申请退回涉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富盈公司请求两被告赔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损失的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8544.36元(原告**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冯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