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商务中心***扶沟文商旅特色雕塑公园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青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胡齐长,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河南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6民初92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根据上诉人提供的银行电子支付回单证明,已支付金额不是被上诉人主张的870万元,而是2531万余元,原审裁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案应由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是否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文)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管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中,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时就河南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支付款项的数额,提出了五部分计算依据,共计100616529.2余元,不仅包含未支付的工程款,还包含未支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付的报建费及违约金、农民保证金及担保费、各项损失、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恩平市第一建筑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河南省辖区,该公司的诉讼标的额已经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标准,故本案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河南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涉案金额问题,属于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经庭审核实后才能确认的实体内容,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为形式审查,本案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应以恩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标的额作为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综上,原审处理并无不当,河南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 抒 审判员 吴 卿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