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琼72执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董志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振兴路美兰区政府办公区附属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徽,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港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围填海工程检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7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检测费用830439元、违约金17789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483.38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号分别为国海证2016C46010XXX号、国海证2014C46010XXX号、国海证2013C46010XXX号、国海证2013C46010XXX号和国海证2013C46010XXX号的五个海域使用权。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琼A6RXXX、琼A6RXXX的东风日产牌车辆及车牌号为琼AMPXXX的猎豹牌车辆已被本院若干案件轮候查封无剩余价值,故无轮候查封必要。除上述财产外,本院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以及人行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高景伟
审判员 王 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符政榆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