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执复470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丰顺县。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粤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635号9楼。
法定代表人:肖建波。
复议申请人***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2019)粤04执异9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珠海中院在执行粤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华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粤04执25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并扣划了***银行存款15029元,***对此不服,向珠海中院提出书面异议称:一、涉案《租赁合同》的签约主体为粤华公司与珠海市运升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升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该合同约定,每月由运升公司向粤华公司支付租金,租金的发票也是对运升公司出具,故涉案《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为运升公司而非***本人。珠仲裁字(2018)第297号裁决书错列被申请人,本案执行的仲裁费不应由***个人承担;法院冻结、扣划15029元明显错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本案中,法院已经于2019年5月14日将***的个人银行账户冻结,用于仲裁费用的执行,但是直至2019年6月5日才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执行程序明显违反上述规定。综上,***请求停止对(2019)粤04执25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
***向珠海中院提交如下证据:1.运升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粤华公司与运升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3.租金发票;4.(2019)粤04执253号案件向***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的送达回证;5.通话录音。
珠海中院查明,粤华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珠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珠仲裁字(2018)第297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粤华公司与***于2017年4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解除;二、***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其承租的位于珠海市香××区××白莲路212盆景园并清场;三、驳回粤华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14905元,由***承担。该仲裁裁决于2019年3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粤华公司向珠海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4执253号。2019年3月21日,珠海中院作出(2019)粤04执2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金额以15029元为限。同日,珠海中院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富华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5029元。2019年6月4日,珠海中院扣划上述冻结的15029元至该院执行款专户。2019年6月7日,珠海中院将已扣划款项中的14905元划付给粤华公司,将124元作为执行申请费上缴国库。2019年6月12日,珠海中院作出结案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内容已全部强制执行完毕,本执行案结案。
还查明,2019年3月6日,***向珠海中院申请撤销珠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仲裁字(2018)第297号仲裁裁决书。2019年4月4日,珠海中院作出(2019)粤04民特4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的申请。
另查明,珠海中院于2019年6月5日向***送达(2019)粤04执253号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
珠海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本案中,珠海仲裁委会员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未履行裁决时,粤华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提出的执行法院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从***提出的异议理由和本案执行经过来看,本案争议的问题是执行法院在冻结、扣划***的银行存款时未及时通知***,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该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即使查封裁定未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也不影响查封裁定的效力。因此,执行法院在冻结***的银行存款时未及时向其送达查封裁定,只是属于执行工作的瑕疵,据此并不能否定执行法院查封裁定的效力。其次,本案的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未按仲裁裁决向粤华公司支付仲裁费,执行法院执行该笔费用,亦未对***的权利造成任何损害。至于***提出的本案的当事人应为运升公司而非***本人的问题,该问题属于对仲裁裁决的异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2019年6月24日,珠海中院作出(2019)粤04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
***不服珠海中院上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珠海中院(2019)粤04执异93号执行裁定,停止执行(2019)粤04执253号执行裁定。事实和理由: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但是本案中,珠海法院已于2019年5月14日将复议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冻结,用于仲裁费用的执行,但是直至2019年6月5日才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执行程序明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珠海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未严格审查,错列复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严重损害复议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为运升公司而非***本人,因此,本案系粤华公司与运升公司之间的仲裁裁决,不应当对复议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冻结、扣划。
本院经审查,对珠海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及事由,本案需要审查的问题有二,一是执行法院将***列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二是执行法院在冻结、扣划***名下银行存款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该瑕疵是否影响该执行行为的效力。
一、关于执行法院将***列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本案中,据以执行的生效仲裁裁决明确确认案件仲裁费由***承担,即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人为***。在***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时,粤华公司向珠海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珠海中院将***列为案件被执行人立案执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认为珠海中院在执行过程中未严格审查,将其错列为被执行人,严重损害其财产权益,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认为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为运升公司而非其本人,本案系粤华公司与运升公司之间的仲裁裁决,不应当对复议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冻结、扣划,该主张与据以执行的生效仲裁裁决内容相悖,实属对执行依据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的范畴,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二、关于执行法院在冻结、扣划***名下银行存款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该瑕疵是否影响该执行行为效力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作出(2019)粤04执2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以人民币15029元为限,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名下财产,该执行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执行法院于2019年3月21日作出上述执行裁定,6月5日方送达给被执行人,在对该裁定的送达程序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因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时,无需征得被执行人同意,故该类型执行裁定仅属告知性法律文书,对该类文书送达的目的是告知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实施了哪些执行行为或执行程序推进到哪一阶段,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知情权,故对该类文书的送达程序瑕疵,不构成阻却或撤销法院强制执行行为的事由。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主张执行法院在对(2019)粤04执253号执行裁定书的送达程序中存在瑕疵有一定事实依据,但执行法院已对其送达瑕疵进行弥补,故复议申请人以此为由,请求停止执行、撤销珠海中院(2019)粤04执异93号执行裁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珠海中院(2019)粤04执异93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4执异93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明哲
审 判 员 李焱辉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邵 萌
书 记 员 何谢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