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2民终18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瑜,塔城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审被告:新疆创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广场路。
法定代表人:唐伟天,新疆创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珠海市粤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肖建波,珠海市粤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新疆创未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珠海市粤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2021)新422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4元(上诉人**预交7,285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琳
审判员 古丽格娜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殷玉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