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粤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元、珠海市粤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402民初18330号 原告:***,男,苗族,1962年2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绥宁县。 被告:珠海市粤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粤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