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402民初18330号
原告:***,男,苗族,1962年2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绥宁县。
被告:珠海市粤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珠海市粤华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