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执保12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宝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仙台大街电力局宿舍4栋1604号。
法定代表人:何林。
本院在执行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宝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林宝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6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苟东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