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化建靖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4民初3784号
原告:陕西化建靖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XX镇XX村XX园。
法定代表人:王国库(法人独资)。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孟祥庆,总经理。
原告陕西化建靖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陕西化建靖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07.3333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9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拖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截止2022年6月27日为274180.57元;3、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化建靖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榆能化一期项目填平补齐工程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两份,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开具了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截止2020年8月30日,双方累计确认商品混凝土结算金额1310.1468万元(其中,2019年6、7、8三个月结算书双方已签字确认,金额为34.2670万元未开票),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累计支付货款902.8135万元,同时约定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结清尾款。合同第五条第5.2款约定结算完成后甲方在结算月20日前支付给乙方上月80%的混凝土货款,每个工程主体封顶后一个月内支付混凝土结算金额的90%,余下款项在三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我公司多次催款均无果,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严重违约,并给我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欠付货款407.3333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结清尾款,合同第五条约定结算完成后甲方在结算月20日前支付上月80%的混凝土货款,每个工程主体封顶后一个月内支付结算金额的90%,余款三个月内付清。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无果,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因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3日注销登记,由化学工业第一勘查设计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因此,原告主张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诉讼,主体不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化建靖边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已缴纳案件受理费2079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彦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耀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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