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民终47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御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066190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长******号。组织机构代码:7484532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石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市华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石工程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石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石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5元,减半收取3127.50元,由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一岩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