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0734号
原告:上***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泰叶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上***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上***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