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蒂壹净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11262号之一 申请人:上***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上***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女,198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男,1989年7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第三人:***,男,1982年1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XXX弄XXX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