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27095号
原告:东莞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拔蛟窝社区拔蛟窝综合市场商住楼**B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8238070X。
法定代表人:林开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津晶,广东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奥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59608230。
法定代表人:吴南聪。
原告东莞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奥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47元,由原告东莞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治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兴昊
书 记 员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