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奥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金博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广州市奥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9023号
原告:广州市新金博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营溪营东北四街4号101房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70NB2T。
法定代表人:付坤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广东壹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奥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00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59608230。
法定代表人:吴南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盛,该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
原告广州市新金博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博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奥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玥、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金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奥克林公司向原告新金博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9265元;2.判令被告奥克林公司向原告新金博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1926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按LPR的1.5倍计算至被告奥克林公司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利息为1514.28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奥克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31日,奥克林公司在微信上与新金博公司联系,商定采购安装洗手台工程事宜。工程完毕后,2020年9月25日,新金博公司与奥克林公司协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签《建筑装饰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奥克林公司向新金博公司采购人造黑金沙洗手台1**套(单价360元/套)、带脚陶瓷盆2套(单价280元/套)、三角陶瓷盆1套(单价185元/套),由新金博公司负责配送和安装,总工程款39265元。奥克林公司将在9月25日前向新金博公司付清剩余工程款19625元,合同盖有双方的公章。奥克林公司于双方约定采购当日即向新金博公司支付定金20000元。新金博公司完成前述工程后,奥克林公司却迟迟未按照约定向新金博公司结清剩余款项。2020年10月14日,奥克林公司告知新金博公司需要开具全部款项发票才能安排付款,新金博公司迫不得已向奥克林公司开具与总工程款金额相应的发票。后奥克林公司仍一直推脱,截至目前,剩余19625元工程款仍未予结清。综上所述,新金博公司已按照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并依奥克林公司要求开具相应金额发票,奥克林公司理应及时支付剩余工程款。奥克林公司迟延支付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新金博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新金博公司诉如所请。
被告奥克林公司辩称,对新金博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确认欠付的工程款金额。关于利息,由于疫情原因,我司经营困难,请求法院适当减免。另因施工合同从安装交付完成到结算是有时间段的,故双方当时都同意不产生利息费用,合同中也没有对利息进行约定。
新金博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建筑装饰工程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施工群成员名单、施工群微信聊天记录录屏、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收付款入帐通知、工程经办人微信主页、新金博公司与工程经办人微信聊天记录录屏。奥克林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奥克林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新金博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其与奥克林公司的庭审陈述,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8月31日,奥克林公司通过微信与新金博公司联系,商定采购安装洗手台工程事宜,工程完工后,双方补签了《采购合同》。根据微信群“新田村江新社洗手台”聊天记录可见,新金博公司已按约完成工程并按照奥克林公司要求开具发票,但经新金博公司多次催收,奥克林公司仍结欠工程余款未清偿。
根据奥克林公司(甲方)与新金博公司(乙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合同产品包括人造黑金沙洗手台(107套×360元/套=38520元)、带脚陶瓷盆(2套×280元/套=560元)、三角陶瓷盆(1套×185元/套=185元),总工程款39265元;合同签订后,乙方需将货物运送至工程地点:施工现场,并自行卸货转运楼层安装;本合同约定工期为10天;上述金额包括洗手台的材料、加工、安装,陶瓷台下椭圆形盆,不绣钢架;双方协商一致后,2020年8月31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订金20000元,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将货送到施工现场,货到工地并在9月15日完成安装、验货通过,将在9月25日前,安装完并付清余款19265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0年8月31日,奥克林公司向新金博公司转账20000元并附言为“6228400087052267469九龙镇新田村重建工程材料款”。2020年10月16日,新金博公司向奥克林公司开具4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据金额合计39265元。
本院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结合新金博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其与奥克林公司的庭审陈述可知,新金博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故奥克林公司应按约向新金博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货款)。现新金博公司诉请奥克林公司支付工程款余款19265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虽然《采购合同》未约定奥克林公司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奥克林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实际致使新金博公司产生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以及《采购合同》约定,本院支持新金博公司的逾期利息如下:以未付工程款1926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0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奥克林公司清偿工程款19265元之日止。新金博公司主张逾期利息自2020年9月25日起计算不当,本院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奥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新金博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9265元和逾期利息(以未付工程款1926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0年9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广州市奥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工程款19265元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新金博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元,由被告广州市奥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市新金博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已预交前述费用,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广州市奥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将案件受理费164元支付给原告广州市新金博石材加工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德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汤杰华
书 记 员 韩燕梅
禤培欣
附一: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附二:申请执行风险提示
本裁判文书生效后,一方未按判决内容自觉履行的,另一方若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天起计算。若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