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奥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某某整体家居用品经营部、广州市奥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2民初1694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整体家居用品经营部,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意美家卫浴陶瓷世界8栋一楼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L46403430Y。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奥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00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4596082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整体家居用品经营部与被告广州市奥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于同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整体家居用品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广州市奥克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后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整体家居用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5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整体家居用品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