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建筑工程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民终60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小国,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67481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中山市侨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侨兴花园侨兴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何小国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建筑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山市侨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小国以其愿意另行处理案件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小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何小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