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浩业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市浩业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252号
原告:***,女,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战岗,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浩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满堂,男,汉族,1959年7月17日出生。
原告***、***诉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市浩业工程有限公司、廉江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梁满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美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林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