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隆冠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与海南隆冠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0108民初5902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经峰,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隆冠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城市精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767493971H。

法定代表人:袁茱莉。

原告**与被告海南隆冠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关系;2.确认原、被告自2013年4月15日至2020年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141000元,并加付拖欠工资赔偿金141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18151.72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9350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5日,原告入职被告海南隆冠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任拆迁组组长。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未安排原告带薪休假,也未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且长期存在拖欠原告工资以及欠缴社保费等违法情形。2019年12月4日,原告与同事向海口市秀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被告拖欠工资一事,该监察大队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并向原告送达秀人社监告字[2019]71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结果告知书》,称“隆冠公司与你们就投诉事项存在争议,建议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2020年1月6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海口市美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并加付拖欠工资赔偿金,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美兰区劳动仲裁委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并向原告送达一份《案件逾期告知书》(海美劳人仲告字[2020]第17号),称“由于案件量大,本委尚未受理(你的仲裁申请),你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向原告劳动报酬,至今拖欠原告20个月工资未发,并欠缴原告社会保险费,原告现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还应就其违法行为向原告承担以下责任:1.支付拖欠工资141000元(7050元/月×20个月]并加付拖欠工资赔偿金141000元(141000元×100%);2.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18151.72元(7050元/月÷21.75天×28天×200%);3.支付经济补偿金49350元(7050元/月×7个月);4.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现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原告仲裁申请的决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告有权且直接就本案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工商登记地址海口市美兰区晋江村411号经向辖区派出所核实为空地。被告经营地址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大道19号城市精英A座701房,亦是原告工作地址,不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根据海口市地区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云

人民陪审员 吴文慧

人民陪审员 梁 健



二O二O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马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