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琼0105行审253号
申请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海口市南沙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违章处理科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海南隆冠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路19号城市精英A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7月17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海运罚(2020)46012020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海运罚(2020)46012020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海南隆冠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将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罚款缴清。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将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罚款缴清,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事项已消除。申请人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港航行政执法支队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