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隆冠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隆冠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王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琼0108民初1317号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琼0108民初1317号 原告:海南隆冠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告:王某,男性,1980年7月14日出生,住海南省临高县和舍镇抱堂村委会美胡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海南隆冠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0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隆冠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 王某辩称,(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概述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质证和认定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当事人诉讼请求进行简要评判)。 综上所述,……(写明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